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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做好节点干预 让自由裁量权不“任性”

时间:2021-04-06 07:49:06来源:嘉兴日报

“对处罚的事实和罚没款项均无异议,我们一定积极整改,吸取教训。”最近,桐乡某印染企业负责人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给出的行政处罚表达了态度。企业能如此信服,源于该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开展的部门权力公开深化提升工程。

“日常监督中,我们发现部分综合监督单位权力较为集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隐患。为更好规范权力运行,去年,我们对五家综合监督单位实施了权力公开深化提升工程。”桐乡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穆鸣龙说,该工程主要通过探索实施“关键节点干预法”,梳理相关人员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工作节点,完善防控举措,从而促进廉洁履职。

去年6月,该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综合监督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岗位廉政风险排摸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上有20%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其中隐藏着较大岗位廉政风险。为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派驻纪检监察组迅速督促该局制定规范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更加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最大限度压缩执法弹性。

最终,该局引入超标倍数、项目投资额、企业“五色码”信用评价等裁量因子,并于当年12月制定出台《从重从轻实施规则》,将20%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分类细化明确,使每笔自由裁量处罚数额都有章可循。桐乡某印染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正是该规则的首次应用。由于企业积极整改废水并已达标排放,属于立即整改可以从轻处罚。在20%的自由裁量权上,执法人员根据新制定的规则逐条对照,算出处罚额度为18万元。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或创造新规范而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实施,事关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如果不受制约,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为此,桐乡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通过自查、评查、抽查,进一步强化自由裁量权监督。

按照该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桐乡市检察院每名员额检察官对不捕不诉案件每案均需填写《不捕不诉案件廉政自查表》。在该派驻纪检监察组邀请下,资深员额检察官还形成专项督查小组,重点对该院不捕不诉案件以及一些群众关注度高、涉民生民利等案件开展评查。

此外,依托业务软件,该院每季度对移送起诉罪名与起诉罪名不一致、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一致等情形的案件开展一次随机抽查,严防司法办案廉政风险。

加强节点干预,才能让自由裁量权不“任性”。“仅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实施部门权力公开深化提升工程以来,就已督促综合监督单位排查廉政风险965条,公开晒权287项。”桐乡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坦言,任何权力,都需要一定约束,不能放任“真空”,在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有力监督下,综合监督单位正积极主动地把有关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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