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5 09:49:05来源:城市金融报
日前,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
《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包括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需满足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条件。
试点验收条件包括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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