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3 14:50:04来源:周到上海
“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社交网络上流传。
从这份裁决书上看,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由于当期《来了就笑吧》的嘉宾为演员王祖蓝,一时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关注,更有不少网友为未来cosplay表演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担忧。对此,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否认艺人存在“侵犯版权”行为。声明强调,王祖蓝只是在2016年受邀参加了当期节目,录制全程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目前网上流传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节目中演出内容,因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王祖蓝工作室声明
那么,这份判决到底说了什么?对经典动画人物cosplay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美影厂告的是王祖蓝吗?非也
翻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判书可以发现,此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纠纷,主要围绕着“葫芦兄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展开。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认为,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舞蹈演员在表演葫芦兄弟内容时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这段真人秀节目在不同平台网络播放量近2000万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期节目已经及时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节目对“葫芦娃”形象为创造性使用,并没有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世熙传媒还强调,涉案综艺时长59分14秒,但涉及“葫芦娃”内容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未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从庭审提交的公证证据看,《来了就笑吧》中的《葫芦娃》模仿秀主要由群演完成,王祖蓝并未参与表演;所谓“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也仅为过往资料视频和图片的展示。可见,王祖蓝工作室声明所言非虚,艺人个人在当期节目中并未进行侵权表演。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葫芦兄弟》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葫芦兄弟”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Cosplay葫芦娃一定侵权?非也
既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的并非王祖蓝,为何“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的相关讨论如此火热?
这还得从早年王祖蓝参与《百变大咖秀》说起。当时,他在节目中活灵活现模仿葫芦娃,不仅让节目声名大振,也成功打开了他在不同综艺的新市场。
而对于这档经典的模仿秀节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也早早扛起版权保护的大旗。
201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娃”“蛇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谢娜在模仿这两个形象时构成了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且节目播放过程中亦标注有“葫芦兄弟”,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复制权的侵害。因此,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删除侵权节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
此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也多次为保护“葫芦兄弟”版权多次提起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真人cosplay葫芦娃形象可能构成的版权纠纷问题上,不同案例中也有争议。
比如,2019年,美影厂曾起诉电影《陆垚知马俐》,认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电影拍摄目的不在于模仿“葫芦娃”,电影情节亦完全不同于《葫芦兄弟》,不是单纯再现“葫芦娃”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主角年龄特征,属于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未侵犯美影厂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认为,电影中,人物形象为采用葫芦娃的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虽然这与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但该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眼睛、五官、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与权利作品区别明显,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审还指出,影片中通过服饰元素的模仿行为及相关片段情节虽具有搞笑效果,但观众不会对葫芦娃权利作品产生误认,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osplay经典动画人物界限何在?
同样是cosplay葫芦娃,为何会有不同的结果?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宇明律师告诉记者,分析cosplay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很重要的一个对比要素是cosplay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这其中会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所以,在具体案例的辨析中,可以从妆容、服装、表演形式以及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具体来说,就是要区分,哪些表达是动漫人物独创的、特有的、标志性的?哪些是公有领域中可以允许的自由表达?如果在独创性的表达上有较高的重合度,很可能构成侵权。”
比如,在妆容方面,可以观察模仿者的脸部特征是否完全被动漫人物的妆容所覆盖,是否使用了动漫人物造型的实质性部分,“比较《百变大咖秀》和《陆垚知马俐》的案例可以发现,被认定侵权的表演,往往妆容较重,遮盖了表演者的脸部特征,还使用了一些动画人物独创性的表情和动作,构成了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
同样,也应当考虑cosplay表演的用途、比重,“目前cosplay大多具有商业化的趋势,大部分表演可能很难构成自娱自乐式的‘合理使用’。”他提醒,并不是任何情况都不能进行cosplay表演,但节目制作方、影视制作公司或者个体coser都应该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在表演前合理考虑表演是否存在侵权可能,避免相关侵权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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