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19 08:49:58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苏州腾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茂置业”)罚款1138元,处罚事由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规罚字[2020]第047号。记者查询发现,苏州腾茂置业为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金茂”,股票代码:00817.HK)旗下全资子公司。
苏州腾茂置业违法事实如下:“S-5#及S-6#门卫造型变化;S-6#门卫建筑面积减少0.69平方米,计容面积增加11.32平方米。”
苏州腾茂置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苏州腾茂置业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公示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苏州腾茂置业为苏地2017-WG-73号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类型为房屋建筑;所属地区为吴中区;工程地址为吴中区木渎镇竹窝路南侧、金枫南路西侧;投资额为200000万元。
苏州腾茂置业成立于2018年2月28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北京嘉茂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30000万元。北京嘉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北京兴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中国金茂持股100%。
1月25日晚间,中国金茂发布盈利预警公告,根据现有资料预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母公司净利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有40%至50%的下降。中国金茂表示,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原因,导致集团及其部分联营及合营企业项目售价不及预期,需计提发展中物业、持作出售物业减值所致。按照公告内容,若不计减值因素,中国金茂2020年的物业交付结算收入较2019年约有40%至50%的大幅增长。2020年,中国金茂累计实现签约销售金额2311亿元,较2019年增长43.7%。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指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二)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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