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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期货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内控及风险管理存缺陷

时间:2021-02-03 17:49:07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融期货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华融期货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华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华融期货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强化合规意识,规范运作。此外,海南证监局要求华融期货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官网显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1993年9月22日成立的海南昌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7年3月13日更名为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0年8月16日,华融证券通过股权受让获得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先后进行了两次增资,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亿元,其中,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2.5%,海口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5%。

华融期货母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的前身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2012年9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0日,中国华融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华融期货按照中国华融一级子公司管理,设有广东分公司(佛山)和沈阳、郑州、上海营业部4个分支机构。2015年2月,正式取得期货资管业务牌照,2016年7月18日,设立融鲲(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开展期货经纪、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三大业务。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

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号

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强化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你公司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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