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5 13:49:57来源:生态环境部
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48 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三、在“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 除表 8、表 9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在“表 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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