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4 18:49:02来源:国际金融报
因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返还钱款,9月初,又有一家公司被挂上老赖名单并被冻结财产。
失信问题就像是社会的毒疮,影响着市场秩序,一直都存在,从未被彻底根治。专业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防治老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消失的2800吨货物
从2016年到现在,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包”)和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因一个标的额为266万美元的ABS塑料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持续4年的拉扯、官司和仲裁。在今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中包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桐被挂上了失信名单,同时被限制高消费。另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820万元的ABS塑料货物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9日裁判中包双倍返还定金164万元及货款738万元的结果,结束了一审。
争端源于2016年3月9日的两笔交易。当日,中包与中民签订了两份ABS货物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编号为ZBX2016-03-09-02的《SALES CONFIRMAATION》(销售合同)的英文合同(下称“合同一”,对应的案件简称为“案件一”),商定向中民提供ABS塑料2000吨,共计266万美元,约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交货,付款方式为电汇,交货地点及方式为上海保税区自提,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另外一份是合同编号为ZBX2016-03-09-01的《中包公司销售合同》(下称“合同二”,对应的案件简称为“案件二”),中文签订,约定单价为10250元/吨,总价人民币820万元,交货地点及方式为上海保税区自提。
合同签署后,中民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和3月14日向中包账户支付了5%(13.3万美元)和95%(252.7万美元)的货款,共计266万美元。之后,中民多次催促中包发货,但货物一直没有交付。
合同二签署后,中民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和23日,转账82万元、738万元,共计820万元。之后,中民多次催促中包发货,但货物一直没有交付。
为解决案件一纠纷,争取拿回货款,中民一纸诉状将中包告上仲裁庭。漫长的拉扯一直延续到了今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结合SALES CONFIRMAATION、中民两次付款凭证及中包未发货的事实,于2020年4月9日裁决解除中民与中包的《SALES CONFIRMAATION》(销售合同),于裁决作出后15日内返回中民266万美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律师费70万元。同时,中民起诉中包返还“合同二”双倍定金164万元及738万元货款,北京朝阳区法院也已支持了中民诉求,并于今年3月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但中包公司并未主动履行上述两项合同债务。
而且,中包公司给出的理由匪夷所思。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书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显示,在中民诉中包的“案件二”中,原告中民阳光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两个重要证明材料有《销售合同》和付款银行凭证。
但中包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过《销售合同》,即使合同存在,也是时任中包项目经理的毛某某与中民签订的,与公司无关。
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中民当时与毛某某谈签订《销售合同》时认可毛某某销售经理的身份,毛某某作为经办人的一系列签约行为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应。
中包公司还辩称,最早的《销售合同》上无中包公司印章,但《销售合同》都载有双方的印章,中民为红色印章,中包为黑色印章,虽为黑色,但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由此,中包以“无法确认交易是否成立为理由”,拒绝依法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
案件一情况与案件二类似,也为毛某某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同时也是中包方合同签订经办人。
蹊跷的合同签署人
根据北京市朝阳法院于2020年3月29日下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今年8月初,中包曾经与毛某某联系过,发现他因为其他经济纠纷在广州被刑事拘留。
纵观两个案子,作为关键人的毛某某恰好也是遗漏人,他全程缺席后来的司法程序,案子的从始至终,也未见他本人的声明与表态。
毛某某是何时与中包断了联系,大批货物去了哪里?事实是,中民未能在仓库提取的那批2800吨塑料货物(注:“合同一”约定2000吨,“合同二”约定800吨),早已经被当年合同的经办人毛某某以中包的名义提出。
根据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毛某某在2018年6月4日与中民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记载毛某新通过其工作的中包公司在与中民进行ABS塑料等货物的交易中,存在买卖空单、私自提取中民货物的行为。
在8月初,中包联系毛某某的刑事律师,律师表示《销售合同》早已履行,而相关的依据和凭证都在毛某某家里,中包公司与毛某某的家人多次联系,但其家人至今未找到任何证据。
中包否认当初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中包公司在找到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否认合同存在,并称中民提供的合同证据为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艰难的维权之路
防老赖,治老赖,到底怎样才有效?在被列为失信人之前,一些“精明”的老赖就已经做好了财产转移的准备,他们还是可以过吃喝不愁的日子。
在中民诉中包系列案件中,无论是毛某某,还是中包,都对那2800吨(注:“合同一”约定2000吨,“合同二”约定800吨)货物避之不谈,中民想要追回货款,一边是毛某某的失联,一边又是中包的否认,使得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两年前,本报针对老赖做过调查报道,专于催收的肖晋曾对记者表示,个人老赖是及其难缠的,有个老赖曾经对他说自己活到这把年纪了早就无所谓,女儿也早就多年不联系了,大不了进去坐牢。
企业老赖则是最难催债的,如果企业有实际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走法律程序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对一些真正陷入困境的企业硬逼是没有效果的,协商则又是漫长且艰难的过程。
为了搞清楚怎样才能有效防治老赖,《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逢春律师。在成为律师之前,她曾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多年,主攻民事审判。
张逢春表示,防治、惩戒老赖是国家建立社会诚信系统的重要问题,而信用惩戒体系是一道重要的防线。
在我国,这个体系属于正在构建的过程中,效果还不是很明显。在未来,这张网只会越来越大,以后可能会把社保、医疗等等福利纳入征信体系。
张逢春认为,现在惩戒老赖的力度还不够大,诸如限消、限出行、限子女入学的一系列措施虽然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不能完全排除部分公司或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一些小微民营企业甚至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找一些可能出行或者消费不受限制的人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就属于恶意逃避执行。
我国法律系统正在不断增进,张逢春对趋势作出一个可能的预判:在未来,如果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一旦被认定,那么等待老赖的可能将是刑事犯罪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这将是非常强有力的惩戒。
律师建议:务必透彻了解合作对象
张逢春特别提到,我们的社会还需要一个更加透明且高效的非诚信行为公示机制。虽然现在仅仅使用网络就可以查到老赖的违约记录,但这种传播方式还没有广泛覆盖到社会的角角落落。
若有一天,老赖的失信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传播中可以达到无孔不入的状态,那将是比较理想化的公示机制。
而打击老赖最好的方法就是防治老赖。张逢春提醒企业和企业主,在交易前和交易进行中,有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作为交易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企业要灵活利用互联网,对自己的合作伙伴或是竞争对手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包括对方的资质情况、信用记录等。
二要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法人分“挂名”和“实际”两种情况。企业要保留相关信息,如果在将来,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之前的信息搜集工作对于起诉以及后续的执行提供保障。
三是安全的交易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民诉中包一案中,中包多次否认《销售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以此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张逢春提示,在确定交易之前,交易双方都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财产担保的能力,这样做是为了确认出现问题之后,对方是否有资金的后续履行能力。
在经历一系列的背景调查后,企业可以排除一些危险因素,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采访最后,张逢春表示,破产机制的建构在当下也尤为重要。诚信系统比较成熟的国家,例如日本,对失信人一般会配套一个破产机制。如果老赖确实还不起债务,在经过破产清算之后,还会有一个重新起航和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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