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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可用于股票房地产融资 “失联”“空壳”公司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时间:2020-09-16 17:49:55来源:界面新闻

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官网更新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一共二十八条细则,主要包含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等四大部分。

《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适度对外融资且小额分散地去发放贷款。

根据《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对于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贷款利率,《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就贷款去向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将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另外,《通知》也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此外,应遵循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对于暴力催收,《通知》也单独列为一条细则,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就监督措施而言,《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根据《通知》,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他指出,《通知》的制定遵循三大原则: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对于新规定与原银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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