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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中测谎结果不作为合法证据形式 只能起参考作用

时间:2020-08-14 11:49:03来源:新京报

今天(8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并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

为何出台该规定?

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表示,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此次发布的《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

哪些案件需要启动鉴定?

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

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

因此,《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规定》还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什么人能进行鉴定?

应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

黄文俊表示,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质证阶段才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质效。”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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