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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出炉!降低维权成本 提升诉讼效率

时间:2020-07-31 17:49:55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出炉!

中国证券报记者7月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规定》将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同时,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7月31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规定,投服中心将制定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其他系统单位将结合各自优势,依法积极提供司法协助工作。证监会将加强对投保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工作监督,确保各系统单位勤勉尽责,积极作为,依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

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的基础上,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刘贵祥介绍,《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是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是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

三是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

四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降低维权成本 提升诉讼效率

刘贵祥指出,《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导向:

首先,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

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其次,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

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再者,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一是表决权: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知情权: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三是异议权: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四是复议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经先行审查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五是退出权: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六是上诉权: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同时,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为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一是权利范围的先行审查: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权利人范围。

二是对代表人选任的监督:二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申请人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履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担任代表人;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

三是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原告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四是对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规定

证监会系统将采取哪些措施配合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现场提问时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与运行,目前会涉及到证监会系统中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证券投资者投保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为保证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平稳运行,证监会系统高度重视,将采取以下举措,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

一是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规定》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制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通知》将主要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通知》特别强调了系统相关单位要利用自身系统数据优势等做好证券集体诉讼的相关司法协助工作,同时强化监督约束,要求参与诉讼的投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依法行权。

二是投服中心将制定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将依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等内容,结合自身职能,制定专门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案件选择机制、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使得证券集体诉讼在具体实施单位有规可循。另外,根据目前分工安排,证监会系统另外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进行互补,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业务规则从事诉讼代表人相关工作。

三是其他系统单位将结合各自优势依法积极提供司法协助工作。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系统单位,按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从自身职能和优势出发,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集体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数据分析、证据核查、通知公告、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此外,证监会将加强对投保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工作监督,确保各系统单位勤勉尽责,积极作为,依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对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集体诉讼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将按照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重大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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