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7 11:52:30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历时两个多月的意见征求之后,7月17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相较于意见征求稿,正式出台的《办法》在互联网贷款的贷前调查这一部分做了相对的条件放宽,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等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银保监会相关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因各家业务开展差异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等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意见征求稿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了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因此对贷款的贷前调查这一部分做了相对的条件放宽。
具体来看,在放款控制方面,由原来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改为银行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同时,《办法》不再把“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暂不限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展业
银保监会发言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还强调应该规范互联网贷款的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除此之外,《办法》为了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还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这是为了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还要求银行要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元的额度足够了,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
而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他进一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元,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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