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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兔”侵权“米菲兔”?广美教授作品引发热议

时间:2021-01-18 13:49:40来源:羊城晚报

今年元旦,广州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在广州举办“鸭兔元旦”展览。网友发现,其部分作品和家喻户晓的“米菲兔”惊人相似。1月15日,有网友就此发布了一则“这真的是广美教授做的事情?”的微博,引发各方热议,冲上微博热搜榜。米菲中国官方微博16日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对所有喜爱miffy米菲的朋友们说一声谢谢!米菲官博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截至记者发稿前,“广美教授冯峰抄袭米菲兔”话题阅读量达166万。

16日晚8时,冯峰在微博首度回应:“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随后,冯峰在微博上开始陆续分享自己关于《鸭兔》一系列创作。展览策展人樊林向记者表示,稍后将面对媒体以公开讨论形式予以回应。

当事人: 商业符号是创作的词汇

据冯峰此前介绍,“鸭兔”其实是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它像鸭子也像兔子,但它既不是鸭子也不是兔子。冯峰称,其根据鸭兔图形开始了持续30多年的同题创作。冯峰在展览开幕式上介绍,鸭兔主题的创作分为四个阶段,在2013年左右,鸭兔已经有了一个卡通形象。“此次的展览可以说是第四阶段了,这个形象有了拟人化的角色,有家庭,有爸爸、妈妈、奶奶,和23个同班同学。”

虽然有不少网友表示疑惑,但也有网友支持冯峰。微博认证为动漫博主的口舌先生认为:鸭兔和解构商业都是冯峰这些年一直在做的。在他看来,这套作品可批评的点,在于做得相当偷懒,非但不是鸭兔的延伸,相反,做得非常表面功夫。“现在引起的争议反而赋予了它新的意义。”

微博网友“锦衣夜行青行灯”则认为,“在名画临摹加个有特征的东西然后署名确实是一类专门的艺术形式”,它“不是‘绘画作品’而是‘美术研究’”。他进一步指出,重构作品为了效果会选让观看者尽量耳熟能详的(如商业宣传品),选小众和个人作品也不符合重构目的。

艺术同行:挪用的目的是为了颠覆

有艺术同行站在维护版权的角度和立场看待本次事件。广州美术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米菲兔”不是公共符号,从形象到元素,包括构成画面的图式,“鸭嘴兔耳”作品没有任何解构与重组,是100%的抄袭。

2019年,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投诉中国著名的当代艺术家叶永青“抄袭”,为中国艺术界敲响警钟。该教授认为,不应该因为是当代艺术,就可以认为艺术创作不存在版权的问题。他说:“当代艺术中有颠覆思维,而挪用、拼贴、解构也是比较常见的手法。挪用的目的是为了颠覆,挪用需要转换它的语境,甚至彻底改变它,如果只是改变一个小局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并没有产生颠覆的效果,这样毫无疑问是存在抄袭的。”

该教授列举了美国艺术家安迪沃霍尔的“可乐”系列、徐冰的《背后的故事》。前者虽然使用了常见的可口可乐符号与形象,但转换了静物的存在角度,让商业符号直接成为作品,颠覆了对艺术对象来源的传统认知。后者解构中国传统山水画,一方面原作距离当代超过五十年以上,另一方面作品让观众从背后看到艺术家如何用生活的废品物料,重构经典山水画效果。

该教授认为,版权意识应该深入到当代艺术的创作当中。“在今天全球化的时代,对待图像创作应该更加谨慎。”

律师:“微创新”仍然是侵权

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告诉记者,本次涉及的“米菲兔”与“鸭兔元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一般体现在线条、色彩、结构、布局、光影等内容。“判定美术作品是否侵权,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判定标准就是二者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则应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两个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则应当采取整体比对和局部比对结合,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李旭表示:“像本次涉及的两个画面整体外形,轮廓及线条都可以完整叠图,虽然部分细节有差异,但是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很高概率会认定为侵权。整体轮廓基本一致,即便在细节上加‘微创新’,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李旭说,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即被告一方仍可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的创作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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