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3 09:50:01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部分金融机构的“套路”开始被诟病。其中一大“套路”是制造“利率幻觉”,例如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或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
2021年1月4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对贷款机构披露实际利率给出法律上的界定。
这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的案件,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此案件中,贷款机构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被要求返还贷款人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实际利率高达20.94%
据了解,具体案情是,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
并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位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对此,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机构需“明码标价”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并且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涉及的业务发生于2017年,为何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适用呢?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而此案争议的问题正是合同年利率条款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一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业务实操中,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所以未来机构或许要研究是否对相关贷款合同做出一些修订。
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加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机构“隐藏利率”类似问题不仅体现在消费金融领域,很多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的合同当中,亦会存在一些隐形的、普通老百姓看不懂或理解有偏差的条款。上述判例中,法院在复杂合同表述中,不仅仅是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司法认定,更是默默反映出一种价值导向,选择一个最直接明了最简洁的法律关系来厘定他们真实的意愿,这可能是其适用民法典更为深远的潜在意义。
监管更强调贷款人义务
某信托公司部门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消费金融业务而言,强调“明码标价”将会促使行业更规范发展。例如,银行贷款业务中的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现在已经变得很规范。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披露实际贷款利率,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客源。
“当前部分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没有列出实际利率。”上述受访信托人士对记者表示。例如,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判例显示,部分信托公司的消金业务通过砍头息、服务费等方式,使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达到25.2%”。
有的金融机构则在利率信息披露上玩起“躲猫猫”。比如,手机APP的借款申请页面不显示年利率,只能在选择还款计划后,跳转至分期还款明细,再点击“费率试算”才能了解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除了个人消费贷款外,部分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或助贷机构存在着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情况。例如,有的银行在发放小微贷款时,强制捆绑销售借款保证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最终使得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升高。
事实上,针对“利率幻觉”、变相高利率等贷款套路,监管部门近年来正在不断加强监管。
早在2019年底,央行曾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解析常见利率“陷阱”。彼时,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进“明示年化利率”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必须在相关贷款产品中明确展示年化利率,帮助消费者了解真实借款成本。
2020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信托公司在个人贷款业务中的贷款人义务。其中要求,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
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还要求,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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