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及2021年展望

时间:2020-12-23 10:49:33来源:新华财经

核心提示:2020年,完善和规范是信用工作主线,中央多次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规范和有序发展将成为信用建设年度关键词。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3日电(分析师胡俊超宫晴晴朱思韵)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信用法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中央文明委开展新一轮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宣传文化活动为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多个顶层设计文件或专题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计仍将持续发力并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有望提速、规范和有序发展将成为信用建设年度关键词、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将被依法依规保护、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发挥更大作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向纵深推进、信用建设“十四五”规划有望提上重要日程、高质量发展的跨区域信用合作将再上新台阶、诚信文化引领下社会信用建设氛围日益浓厚。

一、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

(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2020年,完善和规范是信用工作主线,中央多次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020年9月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5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对外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正式对外发布。该《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信用法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法律价值方面的引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的需求非常强烈。2020年,信用法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第一,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提上日程。2020年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将护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

第二,地方立法取得积极进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可为今后国家立法进行有益探索。截至2020年12月初,上海、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等9个地方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

1.jpg

第三,信用入法继续取得积极进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在制定或者修订过程中,明确写入了信用相关条款。

(三)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敢贷、愿贷、能贷,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利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精准性。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

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各级政府部门也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为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2020年以来,国家继续大力推动“信易贷”,充分发挥信用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信易贷”平台已与9个省市的地方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超过731家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完成平台入驻,累计发布超过1935个金融产品,累计注册中小微企业超291.3万家,累计整合与企业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等信用信息超过187亿条,包括“税易贷”在内的各类“信易贷”产品总信贷规模超过2万亿元,其中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向中小微企业实际发放贷款累计31万笔、放款总额突破5600亿元,为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注入了更强动力。

(四)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2020年是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之年,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20年,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推行,极大地简化了办事程序,为企业开办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和充分便利,为更大力度的“放管服”改革创造了条件,进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该《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六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五)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2020年,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多个重要文件或会议对新型监管机制做出部署。

2020年5月,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9月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六)中央文明委开展新一轮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2020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组织中央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项目,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国家考试作弊专项治理行动,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骗取社会保险专项治理行动,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等10项专项治理行动。

这是继2018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针对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19项专项治理之后的又一次诚信缺失专项治理行动。

(七)宣传文化活动为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2020年,以“诚信兴商宣传月”和中国网络诚信大会为代表的宣传文化活动为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2020年9月27日,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等19个部门和单位持续开展的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上海启动,活动以“诚实经营、守信服务”为主题,旨在宣传弘扬珍视信用、诚信兴商、守信有价的风气,让信用成为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2020年12月7日,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山东省网信办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央视网承办,以“守信互信共践共行携手推进网络诚信建设”为主题的2020中国网络诚信大会在山东曲阜举行。

(八)多个顶层设计文件或专题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2020年,中央出台的多个顶层设计文件或专题会议强调政务诚信建设。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2020年5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5月18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党组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对外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望

(一)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有望提速

2020年以来,多个重要文件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加强法治建设。一方面,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另一方面,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提出,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

进入2021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立法进程有望提速,尤其是包括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目前地方信用立法已经进入审议阶段的省份,预计2021年都有望审议通过。

2.jpg

此外,包括陕西、海南等在内的部分省份正在就推进社会信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2020年12月15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二)规范和有序发展将成为信用建设年度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可以预见,规范和有序发展将成为2021年信用建设年度关键词。

(三)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将被依法依规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该《指导意见》强调,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该《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提出,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进入2021年,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将被依法依规保护。

(四)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20年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下一步各部门各地方要围绕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广“信易贷”模式。他指出,做好“信易贷”工作需要多方面配合联动,政府要做好“七个推动”,金融机构要做好“五个着力”,信用服务机构要做到“四个精心”,企业要做到“三个主动”。首先,政府要做好政策推动、共享推动、名单推动、平台推动、监管推动、示范推动、通报推动;其次,金融机构要从着力提升规模、着力创新产品、着力改善服务、着力共享数据、着力防控风险五个方面,切实提高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再次,信用服务机构要做到精心归集数据、精心提供服务、精心排查风险、精心助力监管;最后,中小微企业要在享受“信易贷”便利的同时不断提升诚信意识,主动诚信守法、主动信用承诺、主动报告风险。

进入2021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预计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

(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向纵深推进

自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快推进新型监管机制落地,2020年,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包括山西省、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青海省、上海市、黑龙江省、山东省等省份均出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文件,还有部分省份如山东省、海南省等省份专门出台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进入2021年,随着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的不段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向纵深推进。

(六)信用建设“十四五”规划有望提上重要日程

2020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收官之年。进入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将更加凸显。

2020年11月3日对外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制定“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多处涉及诚信相关内容,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

进入2021年,有必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结合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新特征,制定信用建设“十四五”规划将有望提上重要日程。

(七)高质量发展的跨区域信用合作将再上新台阶

进入2021年,包括长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在内的多个区域将会继续谋划区域信用合作,预计高质量发展的跨区域信用合作将再上新台阶。

作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全国首个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长三角地区早在2018年就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并且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深化推进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的各项任务,有效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长三角”成为反映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品牌,长三角地区成为国内信用制度健全、信息流动通畅、服务供给充分、联动奖惩有效、信用环境优化的地区。进入2021年,长三角地区在充分评估前期合作成效的基础上,预计将在更高水平谋划区域信用合作。

2020年11月,京津冀三地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20-2024年)》明确提出,以优化京津冀三地营商环境为核心,以三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融合应用为基础,以守信激励政策体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为着力点,聚焦交通、旅游、环保、金融、电子商务、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家政、人力资源、精准扶贫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进京津冀三地守信激励联动,推动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到2021年,京津冀地区信用合作机制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及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初步实现共享,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初步发挥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作用日益凸显。

此外,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深入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将在此前内地九省区信用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再上新台阶。

(八)诚信文化引领下社会信用建设氛围日益浓厚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进入2021年,预计诚信文化引领下社会信用建设氛围日益浓厚。一方面,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和中国网络诚信大会等为代表的诚信宣传载体和平台,将继续为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另一方面,随着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推进,全社会“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将日益浓厚。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