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9 16:49:32来源:贝果财经
千亿级互联网保险市场,正因监管新规“靴子”落地迎来变局。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历经多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已经施行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市场正式度过监管的真空。
上述《办法》理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并强调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除了给出持牌经营的硬指标外,新规还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要慎重向消费者推互联网保险产品,剑指“朋友圈”营销乱象。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新规的落地将会影响互联网保险行业格局,有利于保险机构降低对第三方渠道的依赖,增强对客户资源管控能力,减少不菲的渠道费用。并且,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未来有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
险企有望提高话语权
本次监管新规焦点之一是强化持牌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这也被业内人士认为会影响未来互联网保险行业格局。
方正证券发布的研报预测,新规出台后,大量非持牌企业预计将受到冲击,利好大型持牌的互联网流量平台。互联网渠道集中度较高,头部互联网流量平台已获得保险经纪和代理牌照。《办法》实施后,将清退无牌照的第三方平台,互联网流量平台的集中度或将有所提升。
花旗发布研报中称,《办法》会有助减轻中型的非上市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并控制销售违规行为,并预测大型经营者的整体竞争格局在明年变得更加良性。
方正证券方面直言,当前我国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话语权较大,传统险企对客户资源、渠道成本控制能力较弱。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渠道的依赖,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导致第三方平台的话语权较高,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源管控能力弱、渠道费用居高不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也显示,2019年,61家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业务经营,51家公司通过公司自营平台展开经营,50家公司采用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双管齐下”的模式。
2019年,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619.8亿元,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仅有237.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将利好险企对客户资源的控制,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满足上述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朱俊生看来,《办法》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规范“朋友圈”营销乱象
近些年,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一直以来,对于“朋友圈”营销,监管触角难以到达,存在法律法规空白,本次《办法》出台将有效狙击“朋友圈”宣传乱象。
首先,《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一系列管理制度,承担合规主体责任。进而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和营销宣传内容作出针对性规定,比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机构及个人姓名执业编号等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本次《办法》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认为,《办法》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操作性强,能有效避免监管套利。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在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创新,秉承审慎包容原则。具体而言,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朱俊生认为,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往往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同,加之近些年互联网保险投诉率攀升。因此,《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应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
朱俊生还建议,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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