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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天玑财富4宗违规且整改不到位 总经理唐皓遭谴责

时间:2020-12-14 17:49:31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天玑财富)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前海天玑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称,前期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前海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前海天玑财富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前海天玑财富予以公开谴责。

唐皓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唐皓予以公开谴责。

李毕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李毕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前海天玑财富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公司股东为唐皓、李毕、深圳天玑财富众赢拾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9%、43.5%、11.1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你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唐皓(公民身份证号43100319******651X):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李毕(公民身份证号42102219******3939):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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