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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规范人脸识别: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信息 南京、杭州等地出手监管

时间:2020-12-03 13:51:08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条例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该条例第16条要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依据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这意味着,前述单位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随着科技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已有长足发展,基本达到商业化、产业化水准。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目前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约占全球市场的15%左右。2010-2018年,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0.7%。2018年,我国人脸识别行业市场规模为25.1亿元。预计未来五年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保持23%的平均复合增长速度,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

于此同时,人脸识别因应用在进小区、动物园、商场等场景也引发众多争议。备受关注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于11月20日迎来一审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判,被告“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删除郭兵提交的含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等。

“人脸识别首个司法诉讼案件有了阶段性的结果,但围绕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以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所展开的讨论则远远没有结束。”郭兵的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涉及到诸多法律和技术细节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就当前规范来看,与人脸识别正相关的规范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但仅为推荐性标准。《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立案门槛较高。其他《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原则性规定了个人信息相关的条款,没有特别规定。

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人脸信息列为个人敏感信息,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草案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和比较有震慑力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张延来表示,尽管如此,这些都属于事后补救型的规范,必须等出了问题才能启动,考虑到启动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以及维权者的专业度,恐怕还是难解信息滥用的困局。

但人脸信息的重要性正被多地政府重视。除此次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信息之外,针对“戴头盔逛售楼处”一事,江苏省南京市率先向楼盘的人脸识别系统出手了。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日前紧急通知,要求楼盘售楼处未经别人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的面部信息。

今年10月被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除杭州市修订草案外,安徽省、兰州市、北京市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就业主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未提及指纹、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如果上述修订草案通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成为国内首部对小区人脸识别作出规范的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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