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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奇之争:“蓝罐”诉“皇冠”不正当竞争二审胜诉 “皇冠”诉“蓝罐”不正当竞争案仍在审理

时间:2020-10-31 12:52:11来源:证券日报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与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发布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尤益嘉旗下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判决要求,尤益嘉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同时,判决要求尤益嘉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胜诉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成立于1933年,作为一家经丹麦皇室指定的丹麦曲奇供应商,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旗下的品牌丹麦蓝罐曲奇(Kjeldsens)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行销大江南北,深受消费者喜爱。同时,公司于2009年获得丹麦皇室认证,准许在其产品标志、信头、包装及标签上与其蓝罐品牌名一起使用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这一认证是对丹麦蓝罐曲奇身份的有力证明,也是对其产品品质的高度褒奖。

据悉,在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将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用于其产品后,前者发现尤益嘉公司经销的皇冠曲奇对自身曲奇产地、质量进行暗示性、有歧义的宣传。因此,2016年,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胜诉。随后,尤益嘉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对于上述判决,尤益嘉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不过,判决也显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皇冠丹麦曲奇在其包装上使用“皇冠”二字为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受商标法的保护,皇冠曲奇的包装、装潢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

尤益嘉方面表示,Danisa皇冠丹麦曲奇源自丹麦,目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皇冠丹麦曲奇来自丹麦和印尼两个国家,均获得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尽管该案已经终审宣判,然而二者的纠纷并未结束。

“尤益嘉于2019年对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对丹麦蓝罐曲奇的历史、质量、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索赔30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尤益嘉方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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