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5 09:50:13来源:财富动力网
连平(作者系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域三区的规定,旨在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相对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监管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具有特许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市场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的状况。《规定》的出台,客观上可能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网络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这类机构面对的是高风险的客户和市场,通常推行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商业银行,比较接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大都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规定》的实施将会促进上述机构相应抑制其贷款利率水平,对实体经济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会有较好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民间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进程。
实践表明,在普惠金融领域,利率并非就是越低越好。较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让利率上限太过接近风险溢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价值的普惠金融服务。当然,民间借贷利率肯定不能过高,企业依赖高成本资金意味着饮鸩止渴,同时过高的利率培养了食利者阶层,从而会削弱实体经济。因此,民间借贷利率需要把握好的是度。在我国通胀水平长期较为平稳,实际利率持续下降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世界银行指出,对本国利率水平采取某种形式的限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践。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太接近风险溢价本身,超出了市场承受能力,有可能带来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趋紧,长尾客户借贷可得性明显降低;贷款机构可能重新分配小额贷款和大型商业信贷的比例关系,导致普惠金融需求难以有效得到满足;信贷供给与供求关系偏紧后,市场实际利率反而有可能趋向抬升;民间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满足后,有可能转向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领域,刺激非法融资大行其道;部分从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机构可能受到挤压,与其之前的高风险业务不匹配,导致其经营风险显露,带来市场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研究表明,信贷供给对资金价格变化具有高度的弹性,利率仍然是影响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关键因素,大幅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施中仍需从实际出发,渐进推进。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仍需要发挥民间借贷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分步进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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