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19:49:37来源:经济观察网
距离新《证券法》修订施行不到半年,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机制也正式落地。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天开始施行。据悉,《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
“在投资者维权的诉讼制度方面,新证券法增加了两种全新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而本次新规则是诉讼代表人制度落地的具体规定。新诉讼制度通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从而增加了违规人的违法成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无数老板彻夜难眠”
实际上,在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市场上不少声音都表示,此次规定力度之大,足以让造假公司赔至倾家荡产。“无数老板彻夜难眠”,也成为了近几天的一个热门话题。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在A股市场曾饱受诟病。
以近年来因造假而被监管处罚的ST康美为例,作为一家虚增收入299亿,总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的企业,ST康美(600518.SH)的违法行为十分恶劣。但针对这样的公司,按照修改前的证券法进行处罚,监管部门也只能开出“顶格60万”的罚单,这对猖獗的违法者而言,几乎毫无震慑力。
而在康美药业案造成的轰动背后,类似的处罚案例数不胜数。
“此前,投资者必须参加诉讼才有获赔的机会,新创设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不要求每位投资者一一经历完整的司法程序,只要投资者办理了‘围观’登记,就有可能可以获得赔偿,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王智斌表示,“特殊代表人诉讼制度则突破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只要投资者未‘明示’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这会大大提高证券诉讼案件的规模,对上市公司带来极强的震慑力。”
具体上看,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非常及时,条款设计科学周密,兼顾了理论与实务的协调性,也切实回应了实践操作中的难点问题,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证券监管执法相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新的支持。”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指出。接下来,证监会系统将全力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扎实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
中介机构需重审责任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主要有多方面意义:首先即是能强化民事责任的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并让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焦津洪指出。“同时,还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此外,也有利于夯实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焦津洪表示。
谈及当前的注册制改革,王智斌向记者解释,“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披露的文件不做实质性审查,这就更加要求中介机构能够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与此相对应的,‘看门人’不‘看门’时,其法律责任就会比以往更加严厉。新证券法是一个有机整体,规定了注册制的发行制度后,就必然需要大幅提高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提高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是注册制的内在要求。”
回望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一案,作为保荐机构的广发证券(000776.SZ)显然难辞其咎。在康美药业于2001上市后,广发证券先后为其多次融资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定增、优先股、公司债等多种渠道,累计融资254亿元。即使在康美药业自爆虚增货币资金之后,广发证券仍帮助康美药业发行公司债,募资35亿元。
也正因如此,广发证券在7月下旬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将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也被暂停受理12个月。同时,证监会还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至此,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均受到了相应处罚。
“诉讼代表人制度对于中介机构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新旧证券法,都将中介机构责任的性质定性为‘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违规人无力偿付天量的民事索赔时,中介机构有很大的概率成为最终的‘买单人’。这种巨大压力,将使中介机构今后重新审视自己的责任。”王智斌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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