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13:50:44来源:中国基金报
又见股票诈骗大案,这次躲在幕后的,竟然是一个全部由90后组成的犯罪集团!
1990年出生的李某勇,在原先供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浦东分公司被注销后,召集人马继续用原公司“马甲”组织经营,用“荐股”等方式诈骗股票投资者数百万元,其中一位行骗的女生才刚满23岁。
在这个骗局中,“马甲”公司内部组织严密,人事、销售、投研、营销“部门”一应俱全。在所谓的“股票微信体验群”内,假股民、假荐股老师横行,假转账单、“内幕消息”齐飞,而被害人一旦缴费,就会被踢出群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诈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投顾公司竟成行骗“马甲”
2018年12月,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分公司)注销,1990年出生的李某勇为该分公司的原负责人
在分公司注销后,按理来说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寿终正寝”。而李某勇,却仍然组织人员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与老东家民众公司约定,营收额约25%上交给民众公司,余下的钱款自己支配。
一个曾经正规经营的投顾公司分公司,即将成为李某勇等人对股票投资者行骗的“马甲”。
而李某勇原来的多位下属和同事,纷纷成为诈骗团伙的成员,而他们无一例外均为90后:
1990年出生的被告人于某东,2018年5月3日入职,先后在销售前端、后端工作,2019年2月后负责策划部工作;
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发,2018年5月14日入职,一直在策划部工作,先后负责在群转发假信息、用小号发假信息、做假图等;
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赵某园,于2015年12月14日入职,先后在销售前端、后端工作,2019年2月后在策划部工作,负责在群转发假信息、用小号发假信息等;
1994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系美工,于2018年7月24日入职,一直在策划部工作,负责假的转账单、聊天记录、活动海报修图等工作……
经法院事后查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短短四个月时间内,李某勇、于某东等人共骗取合计人民币130.35万元,共有30人受骗上当。
曾组团赴外地学习骗术
那么,李某东等人是如何利用“马甲”公司进行诈骗的呢?
裁判文书显示,李某东等人还曾组团赴外地学习骗术。2018年11月下旬,李某勇带着于某东等至福建学习其他人的诈骗方法,回来后即按所学方法实施诈骗。
在这个骗局中,“马甲”公司组织严密,下设五个部门:
1、人事部,负责在互联网上招聘员工、工资核算等;
2、销售前端,内设四个组,负责与潜在客户进行电话联系,索要微信号等;
3、销售后端,内设三个组,负责开发客户,与客户签约等;
4、投研部,负责提供股票服务与客户维护等;
5、营销策划部,负责假素材及假信息的制作、转发等。
具体来看,浦东分公司实施诈骗的第一步由销售前端开启,工作人员以合法外衣作掩饰,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股民联系,利用民众公司的影响力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被害人将微信号提供给销售前端工作人员后,该微信号会被推送给销售后端业务员。
此时,诈骗流程来到了关键节点。
假股民、假荐股老师横行的“体验群”
浦东分公司的销售后端负责具体实施诈骗。
销售人员会将被害人拉入股票微信体验群内,由公司的前端人员、后端人员、营销策划部等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群内发布由营销策划部制作的虚假转账单、对话内容、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的股票、公司建仓的股票等。
后端业务员也会采取与被害人一对一联系的方式,虚构上述事实。通过种种方式,扰乱被害人的判断能力,让被害人缴纳会员服务费。
在诈骗过程中,为迷惑被害人,被害人会被要求签订所谓的“合同”,以提高其对“公司”的信任度,将诈骗的犯罪行为引向合同纠纷、民事行为,让其无法辨别自己是否被骗。
为防止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将买入民众公司推荐股票发生亏损的事实反映到微信群里,影响其他观望股民的情绪,后端人员即以怕泄密为由,将已缴费被害人踢出微信体验群,并将其微信号推送给投研部人员。
所谓的投研部,主要负责在诈骗得手后稳住、拖延被害人。投研部由无荐股资质的人员充当投资顾问,向被害人随意推荐股票,后由投顾助理将股票推送给被害人,并提供股票问题解答服务。
当客户发生亏损时,投资顾问、投研助理等则会以股票涨跌系常态等理由对客户进行安抚,在客户要求退款时,采取一再拖延,不到万不得已不予以退款。
首要分子获刑十年半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陈某发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勇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9日、9月24日,被告人赵某园、于某东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在一审中,被告人李某勇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勇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或者合同诈骗罪。
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前端、后端、营销策划等工作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转账单、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和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罪。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勇、于某东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3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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