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6 09:52:09来源:经济通中国站
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针对近年来中国债市在改革发展、风险防控中遇到的实践问题,深入分析债券违约纠纷案件特点,并作出了系统性规范。
从主要内容看,「纪要」依托新证券法,重新明确了债券纠纷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债券案件管辖与诉讼的方式、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等。
「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六大重点:一: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纪要」提出,债券纠纷将以集中起诉为主,个别起诉作为补充,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充分发挥议事平台作用,同时依法提高债市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统一债券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实现案件集约化审理。「纪要」取消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置程序,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共同诉讼等适当方式,集中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三是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纪要」对持有人会议可决议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表决与回避,会议决议效力等予以规范,保障受托管理人履行参与诉讼、破产程序等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四是压实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民事责任,打击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纪要」明确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规定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
五是构建过罚相当的「看门人」责任机制,明确债券中介机构依过错程度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六是完善破产程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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