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3 10:50:12来源:中国经营报
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售后回租方式的生存空间正在逐渐收窄,以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名租实贷已被彻底封死。
近期,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融资租赁公司新政,对融资租赁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作出要求。三个省份都对名租实贷的售后回租业务持否定或不支持态度,其中以广东省的表述最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超过80%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从事回租业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在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涉及到的起诉讼中,不乏售后回租业务被最终认定为借贷业务,也就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内部分地区法院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与车贷业务交易场景存在争议,是造成融资租赁业务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
前瞻产业研究院报告显示,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汽车,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目前,主流融资租赁模式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有业内人士撰文指出,借款合同与“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区分很简单,借款合同只关心“钱”,对于“物”上,没有任何争议;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不仅涉及“钱”,更要区分“物”的所有权在不同阶段归不用当事人享有。
以融租之名行借贷之实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近期的一起判决中,根据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涉融资项目车辆购车款总额与该融资租赁公司向安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支付车辆价款不符,案涉车辆系直接过户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已抵押给该融资租赁公司。现有证据亦未证明案涉租赁物在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申请再审期间,该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案涉当事人之间有资金出借的事实。上述事实与该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式不相符合。该起案件最终被判定为民间借贷。
对此,车咖院创始人兼CEO黄成伟指出,如果按照正规售后回租的业务车辆应该是先过户到公司名下,客户向公司支付租金。而该案是直接过户到了客户名下,就有了以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嫌疑。而该案中所能提供的证据亦未证明案涉租赁物在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也就是说,所能提供的证明业务为售后回租的证据不足,因此最终被判定为民间借贷。
不过,黄成伟指出,是否把车辆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是判定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成立的关键,但并不是唯一判定因素。
记者在2020年的一起判例中看到,被告因购车缺少资金通过经销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辆用途为被告本人使用,融资的金额为被告购车首付款之外的其他欠付货款,该车辆系经销商交付被告本人使用,并登记在被告本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分期支付融资款及利息。因此,被告的合同目的为获得购车贷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目的为获得购车利息,而非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最终,该案被判定为名租实贷。
黄成伟指出,上述案例中,车辆不仅没有过户给公司,被告签订合同目的是获得购车款而不是卖车,因此,也被判定为借贷合同。真正的售后回租应该是拥有车辆的人需要资金的情况下,将车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支付租金给公司保持车辆的使用权。
据上述业内人士介绍,标准回租业务是承租人把车辆过户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再把车辆过户回承租人的交易流程。但如此操作,承租人的一手车就变成了三手车,在旧车市场贬值很严重。因此,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非标售后回租开展业务,既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进行过户登记而进行抵押登记的回租交易流程。上述判决中涉及的名租实贷都是以非标回租业务之名行车抵贷之实。两者也确实较为容易混淆。
监管趋严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超过80%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从事回租业务,而从事回租业务的公司中有超过99%的公司从事不过户的售后回租业务,也就是非标售后回租业务。
在黄成伟看来,如果任由回租随意发展,那非标售后回租就成了不接受监管的车抵贷业务。
据知情人士介绍,许多销售为了完成业绩,以各种话术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认为自己是通过车抵贷进行贷款买车,但实际签订的是售后回租合同。“其实如果客户不逾期,那么对他们而言,这二者区别不大。一旦逾期,如果当初办理的是车抵贷,那么贷款公司不能收车,只能申请法院判决,后期处置车辆的资金如超过车辆本身价值,还要返还给客户。如果当初办理的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收车,后期处置车辆的钱也全部归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车抵贷和售后回租还是有着本质区别。在业务前期,车抵贷业务更吸引客户,在业务后期售后回租更利于资产管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又想前期占车抵贷的好处,还想后期占售后回租的便宜。如果前期靠欺骗手段,造成了后期客户资产被侵吞,造成客户额外损失,就是套路贷。
如今,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趋严。根据此前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业务。
不过,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期下发的通知,监管部门并未对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一刀切,只是规定“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因此,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虽然符合要求的非标售后回租业务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如何做好规范经营,与车抵贷做好区分成了未来企业发展的关键。
在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期下发的通知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此外,黄成伟补充道,法院对于非标售后回租业务也有一定的判定标准,如果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但是其他判定标准都符合售后回租的判定要求,例如不过户理由(如限购、挂靠等)、承租人知情权、车辆交接手续、交接流程、是否抵押、抵押流程、租金比例、车辆处置权等标准都符合,那么也可能会判定售后回租成立。如果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同时其他判定标准也都不符合售后回租的判定要求,那么就是“假回租”,也就是名租实贷,是违法犯罪行为。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以前绝大部分回租业务都是非标回租业务。未来随着监管的逐渐规范,非标回租一方面要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竞争,非标回租的市场规模会逐渐萎缩。未来根据法律法规限制和市场变化,可能会出现一部分标准回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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