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6 16:49:58来源:新华财经
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资管新规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等政策的出台,对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可谓具有重要影响。
理财业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配合,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更好地推动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思考。当前,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要贯彻对理财产品穿透监管的理念,按照简单、透明、可比较、可流通的原则,加强市场基础支撑对顶层设计的适应性,更好推动理财业务转型发展、行稳致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近日发表题为《“双循环”格局下的银行理财发展路径建议》一文,结合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理财业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推动理财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债券市场的穿透监管,顺应理财规范化发展要求。
有观点认为,理财产品可以实行混同不透明账户的二级托管模式。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蕴藏着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如果采用混同不透明账户的二级托管体制会显著增加托管人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容易形成新的监管黑箱,不利于实现穿透式监管,不利于保障数据报送效率和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而且影响托管人对客户提供托管服务的质量,降低交易结算效率。若托管行以一个代理总账户记载所有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通过一个清算账户办理理财产品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债券资产无法与理财产品一一对应,理财产品结算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混用一个清算账户,容易滋生资产挪用、违规垫资、利益输送、期限错配等问题,积聚银行体系风险。因此,对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均应遵循独立财产、独立开户,由产品的约定行为主体在债券中央登记托管机构开立账户。这一基础安排具有的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的强穿透管理优势,有助将金融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同时,为更好地便利理财产品入市,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部门简化备案要求的基础上,为之配套设计了“中央确权、穿透监管、分级服务、合作共赢”的中债方案,最大限度保持了现行体制的防风险保障功能和监管支持功能,实现具体服务链条的下沉和延伸。其分工协作有利于权责对称,安全效率平衡,一以贯之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该方案下,对于新设的理财产品,托管人可通过中债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必要的产品信息,系统即自动为其开立代理总账户和产品债券托管账户,确保在托管行和产品两个层面满足数据口径和标准要求,支持保障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同时,在保留强穿透管理优势的情况下,赋予相关权利主体相应权责,压实理财托管机构责任,实现包括账户服务、结算服务和相关衍生服务在内的服务价值链进一步下沉。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还通过远程开户、数据直联等创新功能,进一步完备市场监测体系,更加高效便捷地提升理财产品服务效率,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穿透式监管。
二是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理财资产流转平台,提升理财资产流动性。
理财登记是支持功能性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为理财投资者识别风险和开展市场交易提供辅助服务平台。中央结算公司在产品登记和系统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已将第三方登记的成功经验推广到中信登、中保登,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稳健运行和风险识别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中央结算公司现有的先进技术平台,延伸建立第三方保证登记系统,为理财公司提供统一的数据检索和份额交易服务平台,有利于穿透识别金融市场风险。依托理财登记中心进行理财资产份额流转,可以有效提升理财资产流动性,解决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问题,控制流动性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当前,理财登记系统已实现对理财产品信息全覆盖的全国统一集中登记,具备产品信息数据储备基础,可以为理财资产份额转让提供基础服务。理财登记系统可对持有人理财资产份额进行质押登记。并推动建立持有人理财资产份额质押登记制度,在理财登记系统增设理财资产份额质押登记和查询功能,进一步发挥理财登记系统面向市场的公示与监督作用。
三是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统一净值化产品的估值标准。
目前,理财非标估值存在诸多困难,理财产品数据填报不完整,准确性有待提高;底层数据报送有限,导致无法开展细致的信用分析;仅有初始登记时非标资产登记信息,未提供存续期相关信息,如还本和行权情况等,导致估值与指数不能准确反映理财资产最新实际情况。
2008年美国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要求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由固定单位净值(摊余成本法)改为浮动净值法,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我国也应逐步减少使用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使产品净值真实反映底层资产价值变化,避免产品因估值方法产生误差导致收益率出现大幅波动。
中债估值中心自2014年起,根据理财中心登记信息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逐日提供估值,每日估值数量超过2万条,为理财非标资产提供专属估值系统,较好实现了理财资产估值全流程系统化。通过研发理财资产系列指数,对外发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指数,在理财产品估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建议可由中债估值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机构为理财子公司提供公允估值服务,用于后台会计核算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参考及中台风控监测,增强理财净值化产品与基金、证券等同类投资产品的可比性。
四是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依托理财登记中心的全国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履行理财资产流转的信息披露功能。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确保风险“看得准、算得清、管得住”,进一步提高理财资产流转的透明度。依托理财登记中心专业化平台,推动建立健全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体系,进一步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测算模型和健全的信息披露数据库,推进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素为基础,规范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内容,适当脱敏后向投资者披露,使投资者可以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解决理财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交易信息全程可监控、可追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理财业务客户主要是中老年人群,风险偏好审慎,专业化投资能力有待培育。投资者可通过理财登记中心查询理财产品信息,购买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注重帮助投资者树立科学的风险观和收益观,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理财产品的净值波动。
五是推进理财业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顺应理财市场化发展需求。
可利用理财产品与理财登记中心的直联接口通道的优势,建立理财业务信息交互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的动态信息,以及理财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信息。通过为众多代销机构、理财托管人、理财管理人构建信息通道,实现信息传输由几何级到数量级的递减,极大提高产品信息的报送效率和业务处理效能,降低信息传输系统投入和操作成本。
六是发展银行理财直接融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按照“理财新规”提出的理财投资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对此,可利用银行理财开展直接融资,有利于全面发挥银行的客户资源、产品设计、项目管理等优势,为资金供需双方搭桥,建立规范、合法、自愿的资金关系,引导银行由间接融资主体向直接融资平台转型。推动银行向直接融资转型,有利于改变过去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的业务模式,降低杠杆水平和债务风险。通过把快速增长的社会投资需求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直接对接,引导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流入实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缩短投融资衔接的中间链条,更好地发挥市场化定价功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落地及重点产业发展,解决社会痛点问题。
七是丰富银行理财产品,推动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积极参与直接融资体系建设,适应金融供给侧改革新要求。加强理财产品端建设,提供谱系完整、种类丰富、层次清晰、相互补充的理财产品,更好地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引导长期稳定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更好满足投资者养老保障需求。
八是加快理财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理财产品互认。
一方面,推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与欧盟资管产品互认。国际资管机构可以在我国销售国外的资管产品,国内银行机构也可以依托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境外销售基于国内资产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鼓励我国与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推进境外有经验的资产管理机构与我国理财子公司在股权、产品、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开展合作,将国际上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风控体系运用到境内,助力境内理财子公司改革转型,促进行业规范与成熟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理财子公司的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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