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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鼎匹克遭责令改正 存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等4项违规

时间:2020-10-15 16:49:5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平潭乾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乾晟)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在自行销售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泉州永春乾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春乾通)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自行销售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福建长泰乾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泰乾丰)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平潭乾晟买卖昊方机电(证券代码831710)股票的投资事项未由投决会决议,无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16年9月,永春乾通买卖昊福文化(证券代码430702)股票的投资事项未由投决会决议,无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05月26日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许志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服务)等。股东为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各持股5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翰鼎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平潭乾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乾晟)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平潭乾晟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泉州永春乾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春乾通)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永春乾通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福建长泰乾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泰乾丰)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长泰乾丰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平潭乾晟买卖昊方机电(证券代码831710)股票的投资事项未由投决会决议,无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16年9月,永春乾通买卖昊福文化(证券代码430702)股票的投资事项未由投决会决议,无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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