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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4倍LPR 真实利率或更难监控

时间:2020-08-21 09:49:57来源:时代周报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8月20日向时代财经表示,“此次修订是针对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次重大调整,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以及金融借贷市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20日向时代财经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我们要通过合理疏导使它朝着正确的方向去发展。疫情发生以来,监管层一直在强调要金融的综合成本,民间借贷也要有所行动。另外,新的民法典里面也规定禁止高利贷,根据这个精神,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做一定调整,也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需求。这个规定更加符合民间金融市场化发展的规律,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限定为4倍LPR

此次修订,最核心的是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于百程认为,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认定上限有多重原因:一是在疫情等经济背景下,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二是通过利率上限的设定,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与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

“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这次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原因。”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家平8月20日向时代财经表示,中小微企业一直以来都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过高的借贷利率导致许多小微企业金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特别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冲击,许多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振辉8月20日向时代财经表示,“以前利率过高,导致企业融资压力大。另外,很多非法机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非法放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以上问题有非常大的改善意义。”

“LPR是浮动利率,分为一年期和五年期两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和一年期LPR有关,以前是固定24%年息,将利率标准与市场浮动联系起来,凸显市场调节机制。”陈振辉表示。

于百程认为,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一方面科技创新推动市场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动,“从市场趋势看,LPR未来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同向变化,还有动态下降的空间。”

影响有利有弊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本次修订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的成本,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对于先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债务人这边可能会出现违约潮。”叶家平称。

叶家平认为,伴随着民间借贷利率大幅降低,有可能使得民间借贷市场贷款人的意愿降低,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可能会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所开展的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其积极意义,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其他影响,从业者和从业机构可能会创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谓的利率上限,让真实利率更难监控。”陈振辉如是分析。

陈振辉认为,相对谨慎一点的民间借贷的从业机构或者从业个体,可能就不提供服务了,其实是降低了这些客群获得资金的可能性。银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的还款来源可能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被紧缩,可能会对持牌类机构的坏账风险构成一定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领域独立研究者郭大刚向时代财经表示,“从融资主体角度看,此次修订是利好;从放贷主体角度看,此次修订针对的是民间借贷主体,对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设成立的金融机构而言,不会有特别大的影响。整个民间金融规模相对较小,对整体市场的冲击不会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上,对于相关的上市公司,或者即将进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机构,也对此次修改表示了高度关注,“由于存在共债等等因素,此次调整对民间金融的作用,会导致一些风险传导到持牌金融机构,市场监管方和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业务管控。对于相关的上市公司,或者即将进入资本市场的机构,由于此次修订对这些公司的收入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相应的估值调整就在所难免。”郭大刚表示。

郭大刚认为,此次修订对司法系统会形成阶段性的压力。“原来有关利率的规定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这次调整需要进行一次再度平衡,特别是存量调整,首先会体现在诉讼数量上。”

行业加速洗牌

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民间借贷的市场巨大,但是民间借贷中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出现大量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其借贷成本不透明,以“砍头息”为代表,部分借贷平台在利息之外收取过高的违约金、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

“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于百程认为,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使得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可见的利润空间大幅下降。原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机构将失去生存空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将失去市场。

“短期借贷产品供给会出现大幅下降。”于百程认为,民间借贷机构服务的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之外的人群,其产品利率大量处于15.4%之上。“后续这类机构将对高利率产品进行调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层,重构风控体系,如果达不到标准产品将下架。”

“借款利率是借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市场竞争充分,信息透明,同样资质的借款人,肯定会向低成本(不止利率,也包括时间、体验等成本)的机构聚集。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盖高成本模式彻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机构,将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于百程表示。

“民间借贷已经不是很多人认为的私下交易,现在民间借贷也在向企业化方向发展,需要一些企业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包括引入数字技术手段,在贷前贷中贷后进行科学的管理。”欧阳日辉称。

“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于百程认为,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于百程分析,“司法认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间,将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机构和借款人,产品和科技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的借贷市场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市场将进入金融科技为王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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