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7 17:52:10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云南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在经营规则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实施细则》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按年度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同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州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40%、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20%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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