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18:50:15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南都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据了解,短视频发展至今,此案是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
据了解,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上述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由此可以看到,明确短视频模板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成为了案件的裁决关键。法院认为,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法院在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首先为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法院认为本案制作者将剪映APP中的创作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其次,是否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法院认为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各种元素并进行整合,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另外,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法官认为,该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表示,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此类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可结合“整段视频”说和“模板框架”说进行独创性的分析和具体比对。短视频模板允许其他用户替换要素的特性增进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流,丰富了群众的娱乐生活,在符合独创性标准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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