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5 18:49:46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海知产法院”发布消息“上海知产法院通报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2021年4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至2020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据通报,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5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6.2%,结案850件,收结案整体呈上涨态势,收案数年均增长21.2%。从案件类型看,仿冒混淆案件占72%,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占14.3%,还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者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发布会通报了12件典型案例,反映了上海知产法院、上海三中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准确界定各类市场行为的法律属性,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效制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依法规制新类型市场竞争行为,积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三新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案例是上海知产法院大力实施精品工程的部分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行为指引。
同时微信公众号“上海知产法院”发布的消息“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5-2020)”显示,发布会通报了12件典型案例,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位列其中。
基本案情显示,原告天祥·健台系一家制药机械制造公司,对其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压片机制造技术。
2013年8月,东富龙公司将其业务范围扩展至压片机领域,并开始接触天祥·健台公司负责压片机制造核心领导团队成员。2014年2月至6月被告应某某、沈某、周某某从原告公司跳槽至被告东富龙公司处任职并参与研发压片机。
原告在被告明兴公司处发现东富龙公司制造的旋转式压片机与原告的压片机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东富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以及律师费20万元,周某某、应某某、沈某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兴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天祥·健台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应某某、沈某、周某某存在擅自披露涉案技术秘密、东富龙公司擅自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明兴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明兴公司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且明兴公司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购买合同,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故明兴公司不构成擅自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据此判决东富龙公司、周某某、应某某、沈某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三名个人被告是原告前员工,均具有接触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性,后均从原告处离职到被告东富龙公司工作,而东富龙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相应技术参数、图纸均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相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具有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正当理由或者合法来源,故法院对于提出自主研发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有效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东富龙集团官网显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富龙”,300171.SZ)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上海,深圳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300171;是一家为全球制药企业提供冻干制剂、小容量水针注射剂、无菌冻干原料药等自动化制药装备系统的设备与服务供应商。郑效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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