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2 17:50:5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易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前海中易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中易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前海中易资产于2015年12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瀚柏金时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郭祖仁持股20%。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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