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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红”获客战:头部险企推重大疾病理赔择优

时间:2020-11-21 09:50:03来源:中国经营网

岁末年关,正值冲刺全年业绩之际,头部险企在重大疾病保险的战场上也是风云涌动。

要想在“开门红”爆单,关键还是掌握多渠道获客的方法,而刚需的健康险就是一个很好的“敲门砖”。

近日,多家头部险企推出重大疾病理赔择优。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友邦人寿是最早推出重大疾病理赔择优的险企,其于11月12日启动开门红,针对全佑系列推出客户理赔 “取优”方案。

很快,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也纷纷推出了类似优赔政策。

缘起重大疾病险新规范

2020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相较于其2007年制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此次形成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据了解,此次重疾定义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专业人士认为:“规范定义的细化虽然更利于理赔责任认定,但也意味着客户需要提供更多的索赔资料。”

新规定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原有25种重大疾病定义扩展为28种。新规中对于轻症的给付比例,设置了不能超过重疾保险金30%的限制,而过去监管对于轻症的给付比例并没有约束。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重疾险的定价中疾病发生率是定价的一个很重要指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率低意味着保费降低,在不考虑附加费用的前提下,同一被保险人其保费有可能会降低。

不过,友邦保险首席客户官姜利民表示,影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保障责任、长期投资收益率假设、费用率等多重因素,假定其他因素不变,重度疾病的保障成本会降低,轻度疾病的保障成本会升高。

理赔择优方案背后

所谓“取优方案”,即在理赔的时候,可以从2007版旧定义和2020版新定义中,挑选“更加宽松”“对客户更有利”的定义,来为客户办理理赔。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朱俊生认为,取优方案是各家险企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考虑。明年1月31日,旧定义下的重疾险必须停售,在过渡期内,购买重疾险理赔时候可以取优,在2007年版本和2020年版本中采取更宽松的定义来使用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其中不乏营销因素存在。“当下正值‘开门红’之际,各家险企竞争压力比较大。而从这样一个取优方案来看,也是有利于促进在这个特定的过渡期之内重疾险的销售。”朱俊生说。

记者注意到,友邦人寿对于“全佑系列”保单客户自2020年11月9日起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时,所适用疾病定义可基于该次理赔“取优”原则,在2007版与2020版中进行选择。如客户选择“疾病定义规范(2020)”,除原保险合同的该疾病定义外,公司在处理该次理赔申请时所依据的原保险合同其他任何约定均保持不变。

平安人寿则针对2020年11月5日起理赔申请相关产品客户推出择优理赔方案。使用2007版标准定义的老产品,可以择优选择2007/2020标准定义中该疾病所对应的疾病定义作为赔付依据。

中国人寿表示,对于长期重疾险有效保单的客户,若自2020年11月5日起,首次确诊保险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公司将根据客户提出的理赔申请,基于该疾病的两种医疗诊断标准选择有利于客户的一种进行给付。这意味着,该方案涉及产品范围似乎更广。

中小险企宜跟进

水滴保险健康险部负责人认为,取优政策总体感觉对用户体验是友善的,一方面实现了新老政策的过渡,另一方面维护了老用户的利益,借助这样的服务政策确实可以对现有的业务销售带来正向影响。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买旧疾病定义的保险,采用新疾病定义来理赔是有法律基础的。但是,买新疾病定义的保险,却可以采用旧疾病定义恐怕就没有法律基础了。毕竟旧的疾病定义不仅已经废止,新的合同中也没有相关依据。让客户可以在新定义之下按旧定义来赔,不管是法律基础还是精算逻辑都是存在一定瑕疵的。此外,这些方案还涉及到监管沟通、增加理赔成本等问题。

对于中小险企是否应很快跟进取优政策,前述水滴保险健康险部负责人认为,在综合成本和合规允许的情况下,中小险企跟进是对用户有利的,也有利于获得更多保费。但在目前重疾险赔付率总体较高,出于控赔和经营考虑,也会有存在顾虑、不跟进的情况,这取决于各家公司的实际业务结果与经营策略。

燕道数科CEO娄道永则认为,大公司都纷纷采用取优方案,小公司更应该跟进,小公司如果不跟进,在重疾险市场恐更没有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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