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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车主停车未拉手刹被自家车撞死 家属把路边违停车主告了……

时间:2020-10-17 15:49:25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厦门一名老司机因停车未拉手刹致使车辆溜车将自己撞死,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路边一辆违停车辆影响逃生机会,将该车车主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丨案情回顾

2017年某日,叶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厦门某商城停车场倒车,至停车场道闸处停车下车欲升道闸时,由于未拉起手刹,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车辆便往后倒溜。叶某跑到车后欲阻止该车倒溜,不料被车尾左侧挤压至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左侧,造成叶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叶某驾车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倒溜,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并认定叶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路边车辆车主袁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已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11000元。

2018年,叶某家属将袁某、A保险公司起诉至厦门海沧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某负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

丨本案的争议焦点

争议一: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家属主张:叶某对于违停车辆而言系行人,即使违停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叶某作为行人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亡,轿车方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系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而非两辆机动车分别与第三人相撞造成的两起交通事故。

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争议二:袁某对叶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家属主张:违停车辆正对着道闸路口,道路狭窄,影响车主逃生时间和空间,造成两车挤压车主致使的结果。

法院认为: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死者叶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家属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确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从法律上的过错认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识,违章停车后在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下导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极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对其违章停车行为与可能发生第三人死亡后果之间缺乏预见能力,其主观上对于叶某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

争议三:袁某、A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叶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主张:袁某、A保险公司应对叶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实上,A保险公司也已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袁某轿车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袁某、A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叶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由此可见,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的预见能力为前提。如果特定的损害后果并非行为人所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该损害后果对于行为人而言为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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