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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伯乐绿科投资6宗违规收警示函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时间:2020-09-25 19:50:1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绿科投资)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五章的约定对基金进行托管,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十章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三章的约定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义务,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六、未在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绿科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赛伯乐绿科投资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程霖。赛伯乐绿科投资大股东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北京鼎联倍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五章的约定对基金进行托管,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十章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按照《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三章的约定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义务,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六、未在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做好信息披露。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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