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6 18:50:02来源:周到上海
券商与第三方合作监管将规范:证券公司可与银行、保险公司平台合作,第三方平台收费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该平台开展证券业务净收入的30%。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券商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费用有上限
新规指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类似于“商业地产”,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或者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下完成。
此前2018年5月,监管向证券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当时存在一些争议;两年多后,监管再度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与第三方的合作边界将明朗。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净收入的30%。
广发证券非银金融研究陈福认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同时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具有第三方业务互联网渠道资源的证券包括中金公司(阿里巴巴&腾讯)、华泰证券(阿里巴巴&苏宁)有望受益。
与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合作有前提
征求意见稿显示:证券公司可以租用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但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新规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管理规定》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
当前国务院批准的金控平台包含:招商局集团(招商银行&招商证券)、中信集团(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光大集团(光大银行&光大证券)、上海国际集团(国泰君安证券&浦发银行)。陈福建议持续关注资本市场改革下证券公司开启各项业务增长新动能的战略机会。尤其是背靠头部金控集团、银证业务有望协同、实现战略发展的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具有股权关系的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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