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1 14:50:06来源:封面新闻
7月31日,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尽管民法典当中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作了明确,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的情形,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样出现了这样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
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的问题。在法律上来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是永久的,但是使用权,为了体现国家的所有权的性质,最初在法律创意阶段,经过取舍,就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这70年期限确定的合理性,现在也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考证。
孙宪忠指出,我们国家所有权是公有土地,实际上在法律本质上来讲,还是有人民的权利在里头。所以,政府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此外,孙宪忠还表示,在这次物权立法修正过程中,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加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作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这个具体的情形。
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就是自动续期,如果原来的费用交纳得比较充分的话,也是不用交费续期的。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的,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适当补充一些费用。
孙宪忠还表示,下一步怎么来做,需要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根据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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