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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耗材交易秩序

时间:2020-07-24 19:50:00来源:黑龙江日报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办法(试行)》,共31条,已于7月13日开始执行。《办法》的出台构建起全方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体系。

《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把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办法》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有违规行为将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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