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4 12:57:42来源:搜狐
【案例】客户王先生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过意外医疗类产品。 2020年5月,王先生因摔倒致外伤,发生医疗费用5000余元。在A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收到理赔款3000余元后,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向B保险公司再次申请理赔。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多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缴纳多份保费,理应获得多份理赔款。但根据王先生与B保险公司合同约定,B保险公司仅能对王先生在A公司未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给予理赔,王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解析】保险产品的给付类型分为两种:报销型和给付型。能否重复报销,取决于产品的给付类型。
【报销型产品】遵循“保险是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基本原则,故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以外的额外收益。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设置起付点,明确报销比例和第三方报销后的处理方式,报销金额最高不会超过实际损失,案例中的意外医疗保险,即报销型保险。
【给付型产品】理赔金额固定,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理赔款。该类保险额度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发生失能的收入损失设置。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时,保险公司按定额给予理赔,与实际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如重疾险、寿险属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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