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7816-11-15 16:05:39来源:新京报
“超额累倍运费”违背了格式合同规则,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有霸王条款之嫌。
据媒体报道,最近,广西南宁市民卢先生想购买的商品是一种叫单片机的配件,单价在14元-42元之间,发现有商家“双11”推出促销单价1.7元-2.7元。看到有优惠,卢先生就下单买了10个。就在他准备付款时,订单的总金额竟要9018元。
在订单总金额中,商品价款仅占一个微乎其微的小零头,而运费的价款则占了大头,本末倒置。
本以为这是商家的错误设置使然,可购物网站的客服却表示商家的运费设置并不违规,且该情况并不是个别事件。原来,一些商家为限制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数量,故意设置了特殊的运费规则,当消费者选择商品超过一定数量后,就会产生巨额运费。
在税收领域,有“超额累进税率”,在网购领域,也有“超额累倍运费”?或许,如何确定运费价格是商家的权利,而是否选择购买商品则是消费者的权利,即便消费者选择购买,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商家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这种观点禁不住依法推敲。
在市场规则下,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尽管享有经营自主权,享有定价权,但也不能违背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规律漫天要价,而是应该遵循必要的法律规则。《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商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还应该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网络商家准备的制式订单合同显然属于格式合同,而卢先生仔细地看了订单之后,才发现所选商品的运费为8991元,如果不是他的银行卡钱不够,他有下单付款的可能。这说明,商家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超额累倍运费”这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消费者如果草率下单,很容易误操作,掉进巨额运费的坑里,即便行使后悔权,也会陷入消费纠纷,惹上麻烦。另外,商家单方设定的一件商品999元的“超额累倍运费”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综上分析,“超额累倍运费”违背了格式合同规则,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有霸王条款之嫌。
商家设置“超额累倍运费”的真实用意可能是限制消费者的购买量,但商家设置了“超额累倍运费”,就等于发出了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合同就生效了。无论如何,“超额累倍运费”都玩坏了格式合同,商家当戒之,监管部门也该介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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