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0 17:53:04来源:财华社
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咨询总结。
联交所有关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咨询文件,共接获65份来自广泛界别的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均属香港市场所有持份者的代表。 大部分回应人士在原则上均同意应允许法团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权,但对于应如何在依照联交所的初衷下切实推行其建议机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订(如需要,应作出哪些修订),则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说:「我们仔细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决定给予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予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行《上市规则》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预期般运作。」
联交所会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大中华发行人, 视为目前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而言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 (i) 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4(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为止)及 (ii) 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5作第一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
陈翊庭说:「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这些大中华发行人必须证明其已在现有监管制度下拥有良好的合规表现,以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及市场从这方案获得的经验和理解,有助我们日后就不同投票权制度作出任何修订提供参考。」
现行有效的投资者保障措施规定,将适用于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的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这些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其市值符合至少400亿元(或至少100亿元,但其最近一次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为至少10亿元)的极高门槛7
II。 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以证明适合上市;及
III。 必须能证明发行人监管地的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整体符合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包括指明每年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按每股一票的基础,赋予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
正如其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作出第二上市的发行人,合资格法团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部份条文(例如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条文)。然而,日后若其股份交易永久转移到联交所的市场,有关豁免即告失效。届时,联交所将会视有关发行人为双重第一上市,发行人将须于一年的宽限期后达致符合其所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联交所将会容许这些发行人保留其当时既有的法团不同投票权架构,正如所有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般可保留有关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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