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18:50:12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为保障灾后农业生产、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稳定、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从1998年起先后建立了“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和“钾肥国家储备”。随着农业生产和化肥产销形势的变化,三项储备在实施执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三项储备制度分设,行政和经营成本较高;储备规模调整机制不完善,未根据化肥产销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的肥种储备承储企业竞争择优机制不健全,储备布局尚待进一步优化等。
该负责人表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解决好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今后一段时期,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化肥储备是十分必要的。针对三项化肥储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经过深入研究,向国务院上报了《化肥储备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原有三项储备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等意见。国务院批复同意后,为切实加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起草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财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42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规范储备运作方式。
《办法》强调,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明确储备规模及调整方式。《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明确储备时间及网点布局。《办法》提出,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
——建立竞争择优机制。
《办法》要求,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肥投标。
——明确储备任务下达及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储备库存实行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提出了考核指标、未完成储备任务的认定方式和未完成储备任务量的进一步安排意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范围、信息报送等内容;对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保障国内钾肥供应、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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