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8 07:50:09来源:厦门网
大学讲师10年前买书号印刷自编刊物,10年后评职称时才得知该书号是假的,起诉对方侵权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花钱出书遭遇假书号
2007年,某大学讲师胡某结识了A印刷厂厂长赵某,委托赵某为其找一个合适的丛书号,并联系出版社进行出版。胡某向赵某支付15000元,作为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赵某收到这笔钱后,便联系了刘某,请刘某帮忙购买书号。书号买来后,胡某委托A印刷厂印刷2975本胡某编著的《××教程》,并为此支付A印刷厂印刷费30195元。《××教程》封面下方注明出版社为“B出版社”,封底亦注明“B出版社”,并标明书号及CIP数据核准字样。
2016年,胡某参加大学副教授职称评定,将前述教程作为科研结果报送审核,却被告知该教程的CIP及书号均无法验证。经查,B出版社未曾出版胡某编著的教程,且2000年就已经使用了胡某教程上注明的书号。
评定过程中,胡某未能成功被聘为副教授。胡某很生气,认为这一切都是书籍不被认可造成的。只因该教程属于非法出版物,致其丧失了副教授职称评定的最佳机会,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5195元及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受委托方等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办理图书出版事宜的委托关系。但胡某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联系出版社,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接受胡某委托后未办妥该事项,在联系办理讼争教程出版事宜过程中,未落实出版单位即B出版社是否与胡某签订出版合同,赵某具有重大过错。综合胡某、赵某的过错程度,故对于胡某损失的15000元办理委托事项的款项及利息损失,法院酌定赵某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对于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而A印刷厂印刷胡某编著的教程违反了法律规定,故A印刷厂应赔偿胡某30195元已支付的款项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另外,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B出版社之间存在委托出版图书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故胡某对B出版社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赔偿胡某出版费损失15000元,A印刷厂应赔偿胡某印刷费损失30195元及利息,驳回胡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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