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15:52:17来源:福州晚报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我市将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自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奖励和人才奖励,奖励期限均为5年。比如: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在各县(市)区、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商务办公用地,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支持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
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
以上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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