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2 18:49:34来源:华夏时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公告,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借款人55万元未按时归还、而处置借款人110万元的房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外贸信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外贸信托于1987年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批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我司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涉嫌“套路贷”诈骗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间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签订抵押合同当日,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可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卖房和收款,否则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种情形下,周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对该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2017年4月10日,罗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某向周某出具了卖房通知书。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产局查询才知道外贸信托、罗某已将抵押房产卖掉。
周某认为,因外贸信托、罗某在借款期限未到期之前就将抵押房产变卖,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罗某变卖抵押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罗某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且买主、外贸信托与罗某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来损害周某的合法利益。周某认为,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仅如此,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外贸信托在该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原银监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对此,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记者注意到,外贸信托是消费金融领域的重度参与者。上述裁判文书的出现,是否暗示信托公司不能参与消费金融模式?
对此记者多次致电外贸信托,截至发稿,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在声明中,外贸信托表示针对近期提及的某法院驳回外贸信托申请执行事件,外贸信托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消金业务承压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已有近六成的信托公司布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开展的模式主要包括助贷业务模式、流贷业务模式以及基于消费金融信托资产形成的ABS模式。
而所谓的“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天眼查显示,外贸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97.26%和2.74%的股权,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出,公司实控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末,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此外,外贸信托还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冠通期货。
外贸信托因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引发市场关注,是否暗示信托公司不能参与消费金融模式?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客户群体较为复杂,需要信托公司具有系统的风控能力及丰富的消费金融经验。“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小而散、频次高、客户群体复杂的特点,所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金融科技的力量。除此之外,小部分信托机构可能会在接下来的竞争中退出市场。”
普益标准研报分析认为,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幅加强,加速行业出清。因此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对象,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外贸信托在法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许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这是给不合规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警钟。”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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